江苏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发布者:美院实验中心

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保证之一。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增强师生员工爱岗敬业,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尽可能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,避免损坏、丢失和浪费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仪器设备的赔偿将根据产生损失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。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、损坏价值的大小、事后补报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大小,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、一部分或免予赔偿,造成事故的要给于相应处分或处罚。具体规定如下:

 一、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均应赔偿。

 1.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,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。

 2.未经批准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的。

 3.工作不负责任、粗心大意、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毁的。

 4.不按规定办理领用、借用、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。

 5.设备借用超过期限长期未归还影响教学和科研的,视作丢失,责任人予以赔偿。

 二、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,可免予赔偿。

 1.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。

 2.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。

 3.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,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。

 4.发现设备被盗并及时向领导及保卫部门汇报的。

 5.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
 6.设备借用超过期限未达到1个月,经管理人员提醒后及时归还,未造成教学事故的。

 三、下列情况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。

 1.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,由于疏忽或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。

 2.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。

 四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,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,推卸责任,态度恶劣,甚至明知故犯,损失重大,或谎报丢失的,除责令赔偿外,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。

 五、赔偿金额计算标准。

 1.损坏、丢失零配件,但不致主机报废,只计算零配件价值。

 2.损坏可修复如初的,只计算修理费。

 3.损坏后虽可修复,但质量明显下降,除计算修理费外、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。

 4.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、配,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,应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,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。

 5.整机丢失,视责任大小,可按原值金额赔偿、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。

 6.对两用物资(如照相器材、电视机、录像机、计算机及其外设等)的赔偿,在保证不低于原设备性能的前提下按现行市场价赔偿。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,应加倍计价赔偿。

 六、赔偿处理权限。

 1. 3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,经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。

 2. 300元以上至5万元的仪器设备,由院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,经设备处审批后执行。

 3. 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经院主管领导与设备处协商后,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。

 七、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,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
 八、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,根据具体情况不同,分别由管理人员、实验室主任或主管院领导承担责任,由所在院办公会做出赔偿决定。

 九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“江苏师范大学报损报废报失审批表”,由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,报设备处审核处理。

 十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附则:

 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 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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